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東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李東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0日下午1│106年9月6日9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5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及案號│1131號│223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2│107年度訴字第14號││事││號│││實├──┼─────────┼─────────┤│審│判決│106年10月19日│107年2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2│107年度訴字第14號││判││號│││決├──┼─────────┼─────────┤││確定│106年11月17日│107年2月1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