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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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鄧旭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身體狀況不適,手術醫療迄今尚須追蹤檢查,影響體力,工作乏力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4年10月間聲請延長履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裁定准予延長二年確定,二年期限既以用盡,即無得再准予延長。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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