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新北市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傑 代理人 柯憶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北市地政│板信商業銀│103年2月14日│7,410元│CM0000000││││業務從業人│行中和分行│││││││員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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