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53號聲請人 陳亮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金德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陳明 提示日為何日?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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