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峰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段南國巷2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皆應併合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吳永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附表:受刑人吳永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1年12月7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6月│臺中│102年│102年7月│││毒品│1年││102年度│地院│度訴字│18日│地院│度訴字│8日││││││毒偵字第││第946│││第946│││││││760號││號│││號││├─┼─────┼────┼───────┼────┼──┼───┼────┼──┼───┼────┤│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2年1月21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7月│臺中│102年│102年7月│││毒品│10月││102年度│地院│度訴字│24日│地院│度訴字│24日││││││毒偵字第││第1309│││第1309│││││││1191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