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炎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已
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經本院核閱聲請書所附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
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4日鑑驗書在卷可證,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檢品編號:B00000002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品編號: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