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徐瑩芝 相對人 陳楷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怡君 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瑞成有限公司遠大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2,71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瑞成有限公司、遠大有限公司借款後,分別自103年5月21日、103年7月14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而債務人陳怡君個人之房貸借款亦於103年5月16日未依約繳息,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另債務人陳怡君已於103年5月9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本票、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帳卡等影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債務人陳怡君具狀主張以目前美金匯率為計算,欠款金額僅約為1,680萬元,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825號本票裁定為證。惟債務人所述內容,均屬實體事項,非拍賣抵押物程序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雜│107.84│全部││││││王││││││││││││││││││├──┼───┼────┼──┼───┼─────┼─┼──────┼───────┼──────┤│002│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1│雜│105.17│全部││││││王││││││││││││││││││├──┼───┼────┼──┼───┼─────┼─┼──────┼───────┼──────┤│003│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2│雜│105.03│全部││││││王││││││││││││││││││├──┼───┼────┼──┼───┼─────┼─┼──────┼───────┼──────┤│004│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3│雜│104.87│全部││││││王││││││││││││││││││├──┼───┼────┼──┼───┼─────┼─┼──────┼───────┼──────┤│005│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4│雜│104.59│全部││││││王││││││││││││││││││├──┼───┼────┼──┼───┼─────┼─┼──────┼───────┼──────┤│006│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5│雜│108.46│全部││││││王││││││││││││││││││├──┼───┼────┼──┼───┼─────┼─┼──────┼───────┼──────┤│007│嘉義縣│民雄鄉│五穀││175-6│雜│115.93│全部││││││王││││││││││││││││││└──┴───┴────┴──┴───┴─────┴─┴──────┴───────┴──────┘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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