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長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長斌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倘受刑人未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定應執行刑2年,而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及前揭說明,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惟觀諸卷附「受刑人蔡長斌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受刑人係勾選「我不要請求貴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簽名、按指印,是本件受刑人並未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係檢察官本於職權逕為聲請,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式違反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7月19日│106年08月16日│107年0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7、78號│毒偵字第77、78號│字第955、96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71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71號│107年度訴字第4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6月26日│107年06月26日│107年08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71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71號│107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判決│107年07月24日│107年07月24日│107年08月3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3543號(編號1至5,│第3543號(編號1至5,│第4136號(編號1至5,│││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再就編│期徒刑1年4月,再就編│期徒刑1年4月,再就編│││號1至7以107年度聲字│號1至7以107年度聲字│號1至7以107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2月03日│107年05月03日│107年07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31、972號│字第931、972號│字第142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1號│107年度訴字第481號│107年度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30日│107年08月30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1號│107年度訴字第481號│107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判決│107年09月21日│107年09月21日│107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4398號(編號1至5,│第4399號(編號1至5,│第5311號(編號1至7經│││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年4月,再就編│期徒刑1年4月,再就編│徒刑2年)│││號1至7以107年度聲字│號1至7以107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03日│107年0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27號│第403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7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8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7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9│││判決│││號│││├────┼──────────┼──────────┼──────────┤││判決│107年11月20日│108年02月24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5312號(編號1至7經│第993號││││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