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持有毒品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2月底因犯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86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