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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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謝瑞男
被 告 張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中市○○區○○段○○○○
段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於收件年期為中華民國84
年東地字第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
段○○○○段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於收件年期為
中華民國84年東地字第00555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