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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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附民原告 莊耿智 附民被告 張宇進
陳怡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第977號(嗣改分112年度金簡字第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