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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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建上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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