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被告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