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2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隆程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蔡瑞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二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雷隆程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判決書第1頁、第20頁),惟於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繕「累犯」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