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何孋薇 民國71.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凱 均民國10.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仁
張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何孋薇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收養 陳凱均 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何孋薇(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於101年3月15日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凱均(男、000年0月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陳秋萍(陳秋萍亦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陳玉仁、張淑敏同意)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與被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何孋薇收養被收養人陳凱均為養子,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養調查表、收養人體格檢查表等件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1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2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又按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3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業於101年3月15日簽立書面契約達成收養合意;被收養人為000年0月0日生,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已由其法定代理人陳秋萍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陳秋萍亦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陳玉仁、張淑敏同意),而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上登載生父不詳,是被收養人於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並不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本件收養自無庸得被收養人之生父同意;收養人何孋薇長於被收養人陳凱均20歲以上,與被收養人間無任何親戚關係,收養人何孋薇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且身體狀況正常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人之體格檢查表等件為證,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陳秋萍及陳秋萍之父母陳玉仁、張淑敏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且可堪認定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四、又經本院囑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派員進行訪視,其訪視意見略以:「1.收養人無結婚生子之計畫,但喜愛小孩,仍有享受親情之渴望,故早有收養之打算與實際作為,被收養人即其所收養之第3名小孩;收養人並陳述3名養子女之原生家庭皆為經濟弱勢者,並自認有能力給予養子女較好之生活與照顧。評估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良善,亦具備強烈意願及行動力;2.收養人已收養2名子女,有扶養小孩之實際經驗,應不至於會對照顧被收養人感到慌亂,且收養人已照顧被收養人約4個月,對被收養人的個性喜好皆能掌握,又評估收養人教養觀念理性適當,與被收養人之互動亦自然融洽,故認為收養人親職能力尚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已建立一定程度之依附情感;3.收養人從事美髮業多年,目前所經營之美髮生意每月有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基本開銷外,尚有餘額可轉做儲蓄,且住處為其父母所有,無須繳納房租或房貸,故評估收養人之經濟條件尚佳,應足以提供被收養人未來之教育及扶養費用;4.收養人平常有固定工作,幸好同住之父母親能夠協助照料被收養人生活,打理被收養人各項事務,又家人對其所收養之子女皆相當接納與開心,收養人母親亦承諾經濟上會給予實質協助,故評估收養人之家人支持度充足,能具體分擔收養人之親職;5.綜合社工之訪視,評估收養人應足以勝任親職,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尚合宜」等語,有該兒童人權協會101年5月17日101兒權監字第0101051701號函所附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調查評估建議表1份在卷可憑。據此,本院綜合上情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認為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且未違反法律規定,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1年3月15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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