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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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8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以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