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勵心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費治疆 被告 蘇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以被告侵害其名譽權及信用權為由,訴請被告通知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更正並撤下Google地圖之「勵芯徵信社」之商號標示地點及聯絡電話等資訊,依其所述,此係基於名譽權、信用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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