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財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財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財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5年6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2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