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訴訟代理人 林辰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際華登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叁仟零捌拾叁元│AS二0四二0七││││司 陳立武 │安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