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4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務人 喬維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6,952元,債務人積欠3期(即期付款2,246元×3=6,738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8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3年1月29日未依約付款,則於末期第10期即期付款日113年3月29日遲付之價額仍未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3年1月29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