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儀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01元之附表明細(據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債權本金為3,382元,與本件請求金額1,801元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儀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