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冠霖
陳玉惠
陳安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冠霖邀同債務人陳玉惠、陳安理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4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冠霖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玉惠、陳安理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412元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編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412元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