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注射針筒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0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1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又上開注射針筒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注射針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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