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提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提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提字第6號聲請人 黃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間,因強制住院案件,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院區)逮捕拘禁。聲請人因三姊回娘家沒禮貌,叫她下跪,後來警察就來說我大小聲,就送來松德院區,我配合度都很好,但要工作,不應逮捕拘禁,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2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罹患情感性精神病、雙向情緒障礙症,並於最近2周躁症症狀明顯,2周前曾砸商店、攻擊案妻,被巡邏員警送至新莊醫院急診,返家後近日整天跑到外面,疑似有宗教妄想併怪異行為(不斷比劃宗教手勢);110年4月1日清晨返家,撞開聲請人胞姊房門,拿菜刀威脅聲請人胞姊下跪,聲請人之妻欲介入協助,聲請人口出威脅表示如果插手會攻擊聲請人之妻,經警消協助送至松德院區急診,情緒仍激動好辯,無病識感,否認在家的攻擊行為,建議住院時生氣表示不願意,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以致於無法了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且有傷害他人之行為(出手攻擊聲請人之妻)及傷人之虞(威脅聲請人之姊跪下),於110年4月1日松德院區予以緊急安置,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乃由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4日許可松德院區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27至29頁)、住院病歷(本院卷第31頁)、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本欲卷第63頁)、審查會議紀錄(本院卷第65至67頁)、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6015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憑,且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自陳:當天因為姊姊在廁所不出來,我有拿刀嚇姊姊希望他出來等語(本院卷第42頁),足徵聲請人確曾持刀威嚇他人而有傷人之虞,是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家事法院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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