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10號抗告人 王碧鑾 相對人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102年度補字第2010號事件,對於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前開裁定已於102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遲至103年
7月4日始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抗告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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