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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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袁華斌 被告 林生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依上揭規定比較「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供擔保之物」經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後,合計應為11,093,965元,故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