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丁○○(更名為:鄭
被 告 甲○○
被 告 乙○○(更名為:陳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1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契
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甲○○經通知到場未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