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3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泰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3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參仟元,及其中一、新臺幣
參拾貳萬壹仟元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二、新
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元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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