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馬靜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馬靜彤於92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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