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
聲請人我家三米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童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華 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我家三米六管理委員會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10月1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相對人為我家三米六之區分建物所有人,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9月25日、113年10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