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王儷蓉

債務人 何元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3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233,838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62%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以2,364元按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以4,743元按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以7,137元按年利率0.762%計算。

2.以本金餘額233,838元,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0.762%計算。

3.以本金餘額233,838元,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1.52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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