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8號

聲請人 蔡韻如

相對人 楊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4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110年10月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0月1日

WG-0000000

002

110年10月1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0月1日

WG-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