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原告悠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宇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