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林矜婷 律師被告 許明文
涂敏儀 涂仕杰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 李少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3元,惟依照原告所提出民事更正聲明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60,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33元,尚應補繳2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