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法定代理人 陳繼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項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張家豪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