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姚秋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偉哲 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