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致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升裕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21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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