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子晴(原名秦素貞)指定辯護人江沛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秦子晴(原名秦素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