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原告 鍾秀惠 被告 陳郭水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盧姝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