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張帆若
吳翠娥 張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濬晨 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有價證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雅樂公司)之股份,則富雅樂公司每股淨值,依富雅樂公司民國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每股淨值核算為34.2元(計算式:股東權益810,313,613元÷普通股股本23,699,000股=每股淨值34.2元,小數點後2位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份乘以每股淨值核定為73,290,600元【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股+380,000股)=73,2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