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上訴人 夏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泳余冠磊 間請求返還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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