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瓊城 債務人HON-KWANGELECTRICCO.,LTD債務人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卓森福 債務人 卓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 陸元 肆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美金)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500,000元110年9月6日2.14838%自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0021,000,000元110年9月13日2.14938%自11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003499,996.48元111年1月21日2.43%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000,000元110年12月29日2.21%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