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華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暨其包裝瓶拾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華華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26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814號駁回職權再議聲請而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妝品所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殘留量超量(逾越10ppm),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0月9日FDA研字第1086026049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是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26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814號駁回職權再議聲請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認為無訛。而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化妝品,經檢驗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且其殘留量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之標準值10ppm,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0月9日FDA研字第1086026049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查,堪認均屬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化妝品之包裝瓶10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聲請意旨雖認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亦為違禁物,然依上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所示,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檢驗結果,其雖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然其殘留量僅為9ppm,尚未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155項所公告之標準值10ppm,而難認亦屬第二級毒品,有上開函文在卷可佐,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應有所誤會,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HERBALFRACTURECBDMUSCLESALVE1瓶(含包裝瓶1只,查獲重量1200mg)扣案之黃色膏狀物,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1777ppm肌肉軟膏2HERBALFRACTURECBDNANOCREME1瓶(含包裝瓶1只,查獲重量150mg)扣案之黃色霜狀物,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462ppm乳霜3HERBALFRACTURECBDTincture1瓶(含包裝瓶1只,查獲重量1200mg)扣案之黃色透明液,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955ppm藥酒4HERBALFRACTURECBDSpearmintTincture1瓶(含包裝瓶1只,查獲重量600mg)扣案之黃色透明液,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958ppm薄荷藥酒5HERBALFRACTURECBDNANOCREME1瓶(含包裝瓶1只,查獲重量500mg)扣案之黃色霜狀物,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456ppm乳霜6HFNANOCREME1瓶(含包裝瓶1只,無查獲重量資料)扣案之黃色霜狀物,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609ppm乳霜7HERBALFRACTURECBDMASSAGEOIL4瓶(含包裝瓶4只,查獲重量200mg)扣案之淡黃色透明液,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70ppm按摩油8HFNANOSalve1瓶(含包裝瓶1只,無查獲重量資料)扣案之黃色膏狀物,檢出四氫大麻酚含量9ppm軟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