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聲請人 王錦珠 即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印尼收養法規及其中文譯本。
二、被收養人之出生證明、戶籍資料及其中文譯本。
三、收養認可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均應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親自簽章。
四、本件收養符合印尼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五、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
六、前揭收養文件如於境外作成,應檢具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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