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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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甲○裁定如左:
主文制式口徑0‧三八吋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引用如附件聲請書。
三、經查扣案之子彈確係制式口徑0‧三八吋子彈三顆,且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刑鑑字第二七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是故上開扣押之子彈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