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8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冠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榮冠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邀同其
餘被告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利
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5機動計息(現基準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4.44),借款期間自95年12月12日起,至98年
12月12日止,共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於當月12日平均
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月12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借款本金237,399元未為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
借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及借據均影本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