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獅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獅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獅福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五0四一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