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林于勛 上列聲請人林于勛因與相對人 邱陳阿順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于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彰化縣○○鄉○○段○00號、第73號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就所有權人為邱陳阿順部分,含他項登記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