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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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許婉怡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 黃世豪
黃冠暉 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怡君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魏巧雯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67 號裁定(112.06.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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