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塗金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黃塗金簽章」之異議狀。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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